濮阳市反邪教协会章程
(2004年9月6日濮阳市反邪教协会成立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濮阳市反邪教协会
英文名称为:Puyang Anti—Cuit Association
缩写为:P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宗教、法律、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新闻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邪教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政治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濮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和河南省反邪教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宗教、法律、文化、教育、卫生、新闻等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与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为濮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濮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濮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濮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地 址:市政府综合办公楼东裙楼 邮政编码:457000
电 话:(0393)4418150 传 真:(0393)666119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1、团结、动员和组织广大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开展与邪教组织的斗争。
2、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研究和探讨各类邪教组织的活动现状与动向,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
3、面向社会举办反邪教的报告、讲座、展览等活动,编辑出版反邪教的杂志和书籍,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4、就社会上邪教活动情况及对策,向中共濮阳市委、濮阳人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报告或建议。
5、开展与上级反邪教协会以及本省各市和周边地区等反邪教社会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6、承办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三)市内合法公民。
二、团体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与本协会业务范围有关,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团体和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协会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一)所选代表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取本协会的各种服务;
(四)优先获取本协会的刊物和资料;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各自团体(单位)的本会个人会员的组织工作;
(四)协助、支持本协会开展有关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提出并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社会各界若干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科技、社科、法律、新闻、宗教等社会各界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至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或经理事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具体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有关单位资助;
五、利息。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管理,接受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